⊙記者 馬婧妤 ○編輯 浦泓毅
證券期貨投資者依法維權又增添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保障。未來,全國范圍內的證券期貨調解組織將免費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可進行司法確認,確認后若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將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jiān)會昨日在京聯(lián)合召開“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總結暨全面推進工作會”,部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由試點轉向全面實施?!蹲罡呷嗣穹ㄔ?、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下稱《全面推進意見》)也于昨日公布。
根據(jù)《全面推進意見》,以后投資者進行糾紛調解將能夠享受到五大“實惠”。
一是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調解申請將不收費。證券期貨調解組織是指由證券期貨監(jiān)管機構、行業(yè)組織等設立或實際管理的調解機構,證監(jiān)會負責證券期貨調解組織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向社會公布。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將不收取費用。
同時,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也將建立。各級人民法院將把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納入名冊,并進行動態(tài)更新和維護,向證券期貨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調解組織和調解員。
二是調解協(xié)議經司法確認后可申請強制執(zhí)行。《全面推進意見》明確了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將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六節(jié)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xié)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是建立類案示范判決機制,投資者維權成本降低。所謂示范判決機制,是指對于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fā)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guī)則、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受訴的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
通過示范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以此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該機制下,證券期貨監(jiān)管機構在清理處置大規(guī)模群體性糾紛的過程中,可以將涉及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相關事宜委托調解組織進行集中調解。
四是小額賠償可以“速調”。為了更好化解資本市場糾紛,《全面推進意見》明確建立小額速調機制,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基于自愿原則與調解組織事先簽訂協(xié)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無條件接受該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
糾紛發(fā)生后,經投資者申請,調解組織提出調解建議方案在該金額內的,如果投資者同意,就視為雙方已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接受。當事人就此申請司法確認該調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也將依法辦理。
五是投資者足不出戶便可嘗試在線糾紛調解?!度嫱七M意見》明確將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依托“中國投資者網”(www.investor.gov.cn)建設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解決平臺,與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臺實現(xiàn)連通,方便訴訟與調解在線對接。
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借助互聯(lián)網等現(xiàn)代科技手段,探索開展在線委托或委派調解、調解協(xié)議在線司法確認,通過接受相關申請、遠程審查和確認、快捷專業(yè)服務渠道、電子督促、電子送達等方法方便當事人參與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qū)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在全國36個地區(qū)相應級別人民法院和8家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組織試點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試點兩年后,中國人民大學糾紛解決研究中心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了評估,認為由協(xié)商和解、投訴處理、調解、仲裁、訴訟等不同程序構成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已經逐漸形成,各方已積累豐富經驗,具備將試點轉為全面推進的基礎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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