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寶琛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向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投資者發(fā)放賠償款共計2.8億余元,個人投資者獲賠金額最高500余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
回看這起案件,從澤達易盛案件發(fā)生后投資者服務中心積極行動,依法啟動集體訴訟,到最終投資者拿到賠償款,用時僅五個多月。
澤達易盛案是首單科創(chuàng)板集體訴訟,也是首單欺詐發(fā)行集體訴訟。這起案件的成功調解結案,突出體現(xiàn)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增強了投資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在這過程中,集體訴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集體訴訟是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的創(chuàng)新制度安排。根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同時,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證監(jiān)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相繼頒布具體操作規(guī)則,正式構建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體系。
這一制度體系的建立,進一步強化了證券民事責任追究,能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是全面注冊制下保障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創(chuàng)新,是建設以投資者為本的資本市場的重要體現(xiàn)。
同時,這一制度作為投資者維權強有力的后盾,提供了“零成本”又高效的保障,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投保機構是原告唯一代表人,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要不明確拒絕就可以得到保護,無需投資者向法院證明自己具有權利人身份并向法院進行登記,這就大大減輕了投資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負擔和成本;其二,作為公益性訴訟行為,投資者不需要向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或代理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時至今日,我國股市有2.2億投資者,其中又以持股市值在50萬元以下的中小投資者為主。切實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監(jiān)管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日前,中國證監(jiān)會召開2024年系統(tǒng)工作會議提出“充分用好集體訴訟、代位訴訟、‘示范判決+專業(yè)調解’等機制,讓投資者更加便捷、直接地獲得賠償”。
在筆者看來,監(jiān)管部門的這一表態(tài),一方面體現(xiàn)了對投資者的保護,讓集體訴訟等充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震懾證券違法行為的利器,讓受損的投資者能得到真金白銀的賠償;另一方面,再次表明了加大資本市場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以及對欺詐發(fā)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零容忍”的態(tài)度。證監(jiān)會副主席王建軍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欺詐發(fā)行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堅決重拳打擊,讓其“傾家蕩產、牢底坐穿”。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一體追責,讓其痛到不敢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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